| 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首页 >>律所动态>>圣典动态 |
| “股权四六开,董事两三名”——浅析公司控制权 |
|
在所有的股权架构中,有一种比较有趣的模式,我们称之为“股权四六开,董事两三名”,假设A、B两个合伙人创设一家企业,其中A拥有40%的股权,拥有两名董事的提名权,B拥有60%,拥有三名董事的提名权。
简单看上去,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该是B,因为不管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他都拥有相对多数的表决权,但是实际情况真的如此吗?今年我们就碰到了这样一个案例。
以A为首的3名自然人在2010年合伙创设了一家实体加工型企业甲公司,公司经过5年的发展壮大已经颇具规模,2016年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B公司作为新的股东,B公司拥有60%的股权,以A为首的3名自然人拥有40%的股权。当时由于A的强烈要求,同时B公司认为A作为公司的创始人失去了对甲公司的控制权,也应当适当补偿,因此双方约定董事会有5名董事,其中B公司提名3人,A提名2人,同时法定代表人由A承担,并且在董事会拥有对甲公司总经理的提名权。
这是典型的股权四六开、董事两三名,表面上看B公司成为了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是实际上B公司只是徒有其表,甲公司所有的决策经营权依然被A牢牢地握在手中。
因为经营理念的不一致,B公司与A逐渐产生分歧,经过多年的股权运作,B公司逐渐拥有了甲公司70%的股权,2019年双方矛盾升级,B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在A等缺席的情况下,强行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B公司指派的人选。但是A提前筹划,公司内部完全以总经理为首,将董事会基本架空,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拒不执行。双方一时闹得不可开交。
为什么B公司不能实际控制甲公司呢?其实,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是基础比例,主要体现在股权比例上,股权比例是不是占了相对多数。
第二个方面是技术手段,主要是指通过合伙人协议、公司章程实现技术性操作,典型的例如AB股、一致行动人决议、多层股权架构等等。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个人认为技术手段的重要性甚至要强过持股比例,实践中,很多公司的创始人都是通过技术手段牢牢把握住公司的控制权,例如京东的刘强东、阿里的马云等等,而在这个案例里,即便只有30%的股权,A也能仅仅通过总经理提名权这一点,就变相掌控了整个公司,当然A的这种掌控其实并不牢固,也最终激化了矛盾。
关于如何掌握公司的控制权,我们会在今后的文章中逐一剖析,结合这个案例,不管是A还是B公司,其实在这场股权之争中都有做得不好的地方。
对于A
既然作为公司的创始人,就不应该在引入投资者的时候,把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拱手相让,既然同意从公司的创始人变成小股东,也接受了这样的安排,就应该完成角色的转换,安心做好自己的本分,而不是通过技术手段越权控制公司。
对于B
由于B公司甲公司的产业上游投资者,本身也是一家实体加工型企业,投资甲公司本身就是想扩大上下游产业链,既然如此,在投资之前就应当与A充分沟通交流,在实际控制这一点上与A达成一致,在投资过程中,如果想实现实际控制,就应该高度重视技术手段,而不是认为自己是大股东就可以高枕无忧,如果能在公司章程或者增资协议中详细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以及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也不会给A可乘之机。
有一点非常重要,在我们所处理的所有的公司股权争议中,只要公司的股东之间兵戎相见,那么势必会让公司的价值受损,最终受损的还是股东自己,无一例外。所以不管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不管是基于什么样的理由,也不管是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在此之前一定要考虑清楚这么做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取向,简单地问自己一句:这么做,值吗? |
| 文章来源:http://tzlawer.com/te_news_bulletin/2025-08-12/55030.c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