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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亲留下的公房,子女能分吗?—— 使用权房继承的法律边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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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引入
使用权房继承纠纷 2024年,上海市民王女士因父亲去世后遗留的一套公房使用权归属问题与弟弟产生争议。该公房由其父承租已逾20年,王女士长期与父亲共同居住,而弟弟因户籍迁出未实际居住。父亲生前未立遗嘱,弟弟主张按遗产继承分割使用权,王女士则认为自己作为同住人有权继续使用。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律解析
使用权房能否作为遗产?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使用权房(如公房、公租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承租人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而非完整的财产权。因此,使用权房本身不属于遗产范围,无法直接继承。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符合公房同住人资格(户籍在册、实际居住满2年且无其他住房),依法可申请变更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其弟因户籍迁出且未实际居住,不符合公房承租权变更条件。最终判决房屋由王女士继续承租,弟弟无权主张继承。
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的特殊处理
尽管原则上使用权房不可继承,但以下两种例外情形可能影响判决:
1. 公房使用权的财产属性认定
部分地区法院(如沈阳中院)认为,公房使用权通过长期租赁或房改政策已具备经济价值,可视为财产权。例如,2012年沈阳某案例中,法院认可公房使用权的可继承性,判决按遗嘱分割使用权折价款。
2. 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1129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若此类情形下涉及使用权房,法院可能结合赡养事实及公房政策,认定其享有继续承租权。
农村宅基地的特殊规则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继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作为遗产继承。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继承人若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可通过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成员则仅能继承房屋,不得翻建、扩建,待房屋灭失后宅基地由集体收回。
司法观点与实践差异
1. 主流观点:多数法院遵循“使用权非遗产”原则,如上海、大连等地判决强调公房承租权的身份属性,仅允许符合条件的同住人变更承租人。
2. 少数突破:部分地区(如沈阳、湖南)基于公房历史背景和财产价值,承认使用权的可继承性,但需结合具体政策及案件事实。
总结建议
- 使用权房继承:优先通过变更承租人方式处理,同住人需满足户籍、居住等条件。
- 农村宅基地:继承人可继承房屋,但需注意“地随房走”原则及集体收回风险。
- 争议解决:协商不成时,建议通过诉讼明确权益,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 转载于公众号:卡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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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http://tzlawer.com/te_news_bulletin/2025-09-29/61025.c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