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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标恶意投诉行为的防守对策
针对商标恶意投诉行为,笔者认为大数据非常重要,尤其像这些电商平台本身拥有大量的数据,比较容易分析出来哪些是具有恶意投诉的嫌疑,如一些平台推出的“投诉分级制度”就是利用大数据的范例,对不同等级的投诉进行区别对待,对于恶意投诉可能性大的,平台应慎重适用“投诉-下架”规则。其理由如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82号指导案例,明确指出“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他人侵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构成权利滥用为由,判决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对于符合前述情形的商标恶意投诉法院是不予支持的,电商平台自然也不应支持其请求。        
 
而且恶意投诉的商标权人而言,一般情况下,并不从事真正的实际经营,按照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在平台对于商标权人的投诉没有执行下架的情况下,商标权人还可以通过向法院提出民事侵权诉讼的方式要求法院对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判断,对于通用名称、或者描述性使用等正当使用等情况下,商标权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商家和平台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即使构成侵权,如果商标权人在之前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实际上被投诉商家也不太可能被判赔偿责任,电商平台自然也不会承担连带责任。       
 
实际上,恶意投诉者对自己是否是恶意投诉是心知肚明的,对前述的法律后果和博弈关系也是了如指掌,既然其不能获得经济利益,自然也就没有起诉的动力,所以表面上看电商平台有一定的潜在风险,但实际上这种风险较小,应该在可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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