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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恶意投诉是一个有复杂成因的社会现象
商标恶意投诉是一个有复杂成因的社会现象。本文中,笔者从注册的合法性,行为的合法性和博弈各方的动因、行为和责任等多个角度出发,为彻底治理商标恶意投诉现象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三款“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电商平台普遍采用“投诉-下架”的规则。所谓商标恶意投诉,通常指相关商标权人依据注册的商标,恶意利用“投诉-下架”的规则,针对电商平台的商家大量投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近几天关于“恶意商标投诉”的讨论沸沸扬扬,相关调研也显示遵循目前“投诉-下架”规则“恶意商标投诉”给广大经销商带来经营秩序的困扰和巨大的经济损失。笔者作为商标民事侵权领域的老兵,自当建言献策,以供业界参考。
 
 
一、注册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商标本无善恶之分,区别只在于如何使用,因为对于本领域的通用名称,描述性的这种词语是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但是在实践中有些词语并不构成对某个类别完全的描述性,也具有显著性,故可以注册成商标;但是可能在某些具体品类上就是通用名称,或者直接描述商品性质。还是以“破洞”为例,“破洞”在注册成服装类的商标的时候,其实是具有显著性,也可以区分商品的来源,商标局不予注册并无合法依据;故就申请而言,并无太大瑕疵,因此对其向商评委提出商标无效请求也很难达到效果;但是如果“破洞”商标使用在“破洞牛仔裤”商品上则不具有商标应当具有的识别商品来源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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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tzlawer.com/te_solution_f/2017-06-15/203.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