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三巡:未过半数的村民不能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2-03 14:18 浏览量:0
案例索引:秦庄三组诉沛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管理案【案号:(2017)最高法行申5525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再审申请人秦庄三组并未提供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且提议通过诉讼解决本案争议的村民仅占秦庄三组村民的三分之一左右,未过半数,不具备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的条件。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沛县河口镇河口村秦庄三组。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河口镇河口村秦庄三组。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新城区行政中心。
再审申请人沛县河口镇河口村秦庄三组(以下简称秦庄三组)诉被申请人沛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管理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苏03行初111号行政裁定,驳回秦庄三组的起诉。秦庄三组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6)苏行终1670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秦庄三组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白雅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耿宝建、马东旭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村民小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即村民小组在决定村小组重大事项时,必须要召开村民大会形成会议决定,并经村民大会通过,并将决定及实施情况向本小组村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秦庄三组诉讼代表人称未召开村民大会,提议通过诉讼解决本案争议的村民仅占秦庄三组村民的三分之一,未过半数。综上,秦庄三组未提交其提起本案诉讼已履行民主议定程序或过半数的村民同意提起诉讼的证据材料,秦庄三组不具备提起本诉的主体资格。鉴于秦庄三组不具备提起本诉的主体资格,本案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予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秦庄三组的起诉。二审法院以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秦庄三组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对本案重审。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二审法院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用来限制再审申请人的原告主体资格,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只要求过半数村民就可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起诉,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且再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村民小组过半数村民同意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本案中,因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行政机关准予相对人使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故提起本案诉讼应当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针对本案起诉事项,再审申请人秦庄三组并未提供村民小组会议决定,且提议通过诉讼解决本案争议的村民仅占秦庄三组村民的三分之一左右,未过半数。秦庄三组主张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村民小组过半数村民同意提起本案诉讼,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因秦庄三组不具备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的条件。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秦庄三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沛县河口镇河口村秦庄三组的再审申请。
来源: 法律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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