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页面被抄袭?法院:侵权!
来源: 作者:吴银书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30 09:22 浏览量:0
网站也可能被“山寨”?网站的页面编排是否构成作品?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认定原告网站页面构成汇编作品,被告网站侵犯了原告网站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且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被告在其官方网页置顶位置就其侵权行为及商业混淆行为予以公开说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06390元。
一、原告公司网页构成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网站上线后,即处于公开的状态,他方具备接触的可能性。经比对,被告网站与原告网站的6个页面中的文字、图片的摆放位置、比例、标题内容等高度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且经过比对原被告双方网站源代码发现,被告多处、多次高度引用了原告的网页源代码,故应认定被告网页已经实质性侵犯了原告网页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并将与原告网站首页实质性相似的页面置于互联网中,已构成对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三、侵权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
在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法院将按照法定赔偿方式予以处理,并根据以下因素进行酌定:一是涉案侵权网页数量,二是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程度,三是原告为其网站付出的成本或被告从市场正常购买同类水准设计服务时需支付的合理报酬。
四、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与被告经营业务的现实范围虽然并不高度交叉覆盖,但原告证据显示,被告在抄袭原告网页时,在部分网页的相同位置除了比照原告网页进行版面设计,还保存了原告的公司名称、logo。虽然被告抗辩侵权网站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原工作人员私下委托第三方制作并私自上线,并非故意抄袭使用原告网站网页设计,但此抗辩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对涉案网站存续一事概不知情。由于原被告网页外观和内容存在高度相似性,当第三方查看被告涉案网页时,极可能引发访问人对二者存在关联企业或授权经营等特定关系的相关联想。
对于被告行为对原告商业形象造成一定程度的用户认知混淆情况,法院认为有必要由被告公开事情原委向公众说明,故而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请;对于损失赔偿,法院以原告对外曾签署并履行的网站服务合同为基准,比对了涉案侵权使用行为与在先商业服务实施细节的异同之处,剔除了不予比照适用的部分后,以实际发生且有票据支持的相同服务内容,认定了原告因被告侵权行为有可能招致的损失,并作出了相应赔偿裁判。判决作出后,被告第一时间联系法院主动要求履行,原告向法院表示感谢,体现了胜败皆服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