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新裁判观点: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9-16 16:35 浏览量:0
裁判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当事人以案涉房地产不符合政府代管条件以及收归国有条件等为由申请予以返还,涉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上述五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媛,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玉林市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刘保成、刘保振、刘保生、刘保强和刘亚二(以下简称刘保成等人)因诉被申请人玉林市人民政府撤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行终12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保成等人以本案不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诉讼纠纷,属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是否合法的行政案件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刘保成等人系基于其曾祖父刘显庭于1938年购得的北流市大兴路0136号(原大兴街163号)铺屋300平方米及1.55亩土地使用权主张对案涉房地产享有使用权,以案涉房地产不符合政府代管条件以及收归国有条件等为由,申请予以返还。根据上述规定,涉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玉林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刘保成等人就该纠纷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合法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驳回刘宝成等人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综上,刘保成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保成、刘保振、刘保生、刘保强和刘亚二的再审申请。
来源:法律一讲堂
【声明】文中部分图片来源网络,版权属于原作者,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立场。如来源标注有误请告知,我们会及时予以更正/删除。感恩!
特别申明:以上文章内容摘自网络,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观点或立场。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布后的30日内与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联系。
